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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中留地安置及留产业用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2016-03-14 10:47:28 浏览次数:
来源:智慧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网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中留地安置及留产业用房安置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我市正在制订《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中留地安置及留产业用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要求,现将《指导意见》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内容如下:
      公示日期:2016年3月14日——2016年3月28日。
      公示反映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该《指导意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1、联系电话:027-82705652
      2、传    真:027-82700421
      3、电子邮箱:whzd82700421@163.com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3月14日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中留地安置及留产业用房安置
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意见》(武发[2014]特1号文)的要求,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中留地安置及留产业用房安置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集体土地征收中留地安置及留产业用房安置实施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原则
      (一)因地制宜原则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留产业发展用房安置等方式发展产业,以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使被征地农民获得资产性收益,维护被征地农民发展权,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二)符合规划原则
      留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应将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区位地段条件较好、产业园区配套较好的用地优先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范围内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不宜采用留地安置。
      (三)节约集约原则
      留用地应本着节约集约的原则,向规划功能区、产业园区集中成片安置,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规划指标,鼓励土地复合利用。
      (四)协商确定原则
      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确定留用地的规划选址和规模。
      (五)统一实施原则
      留用地原则上与征地项目统一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报批、统一征收、统一配套建设。
      二、留用地、留产业用房安置政策和标准
      (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优先采用留产业发展用房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发展。
      (二)中心城区纳入“三旧”改造的旧村,产业发展用房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含退休人员,下同)人均不超过160平方米的标准,在还建或开发等用地中集中配建。达不到上述留产业发展用房标准的,对适合开展留地安置的旧村,在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的情况下,依法确定留用地的规划选址、规模和用地范围。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人均80平方米标准控制留用地规模。
      (三)留用地原则上安排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范围内,确实无法在本村安排的,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下,经征地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在辖区内异地留地安置。异地留地安置的征地拆迁费用由征地单位承担。
      (四)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纳入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并与征地项目一并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五)原则上留用地与征地项目一并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留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费用,由征地单位承担。
      (六)留用地、产业用房应当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或其依法改制后的经济实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或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或企业)名义进行申报或登记,产权归集体所有。
      (七)对留用地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留用地开发利用可采用自主经营、合作经营、政府主导等多种方式并行。经济实力较强、组织结构较为完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用自主经营方式。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采用合作开发方式,以留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以获得长期稳定收益。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留用地的开发建设也可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下完成,向农民提供长期稳定收益。
      (九)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出资)留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原村民补偿安置方案和生活保障方案,经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上述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土地收益,应优先安排村民的补偿和安置。留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十)留地安置、留产业用房安置不得影响征地补偿,不得因实施留地安置、留产业用房安置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十一)留地安置及留产业用房安置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十二)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适宜本区实际的留地安置、留产业发展用房安置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标准。
      (十三)本意见自市人民政府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省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时,按国家、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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