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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2016-09-12 18:14:34 浏览次数:

 来源:智慧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网

 根据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拟定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公示内容如下:
      公示日期:2016年9月12日——2016年9月20日。
      公示反映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该《指导意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1、联系电话:027-82705652
      2、传    真:027-82700421
      3、电子邮箱:whzd82700421@163.com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9月12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规范征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征地工作的重要性
      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妥善处理我市城乡统筹发展和征地的关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行为。要积极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困难,共享我市城市建设和改革发展的成果,维护征地拆迁领域的公正、公平、公开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职责,强化征地管理工作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对征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发改部门负责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社保补偿资金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
      人社部门负责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农业(经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分配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土地储备机构、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筹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配合区人民政府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调查,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初审,报区政府审核。对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进行监管,实行专户储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征地项目土地现状调查,组织被征地农民对调查结果确认,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征求农民意见。管控拟征地范围内的抢栽、抢种和抢建等行为。
      三、规范程序,确保征地工作有序进行
      (一)认真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民,应明确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以书面通知或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告等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并现场拍照,不得强行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履行征前告知、确认、听证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被征地农户不能亲自确认的,可以由其委托人员确认;被征地农户无法联系或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和其他相关见证人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并载明无法联系或拒绝确认的具体原因。用地报批前,国土部门应书面通知或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告等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国土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听证。
告知后,在拟征地范围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二)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国土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组织做好征地补偿登记工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四、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补偿落实到位
      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土地补偿费归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它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补偿标准由征地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评估方式确定补偿价格。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五、注重统筹,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当因地制宜采取货币补偿、还建安置等方式给予补偿安置,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
      采取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还建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并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要优先规划安排还建安置房用地,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还建房建设和周边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减少逾期还建安置。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止出现“二次拆迁”。要节约集约用地,还建安置房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城市远郊区和农业区应结合新农村、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安排好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还建安置房应具有合法的用地、规划、建设手续,使农民拥有合法登记的房屋。
      六、完善保障机制,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一)优先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远郊区和农业区的农村土地,特别是耕种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优先考虑进行农业生产安置,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耕地,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以调地方式安置的,必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二)积极安排就业安置。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被征地农民,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可要求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被征地农民就业。同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并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优惠政策。对未实现就业的,要纳入失业登记,与城镇失业人员一样享受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三)规范留地、留产业用房安置。各区人民政府可采取留地、留产业用房安置等方式,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使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留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确定留用地、留产业用房的规划选址和规模。
      (四)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原则,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偿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七、规范操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一)规范调查确认审核工作。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征地拆迁调查制度,对征地面积、被征地农户失地面积、被拆迁农民住房面积和合法性、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数量、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偿对象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出具征地项目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明确征地面积和土地权属;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调查被拆迁农民住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和数量;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有关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监督关口前移,降低治理腐败的成本。
      (二)加强征地拆迁档案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料的收集、备案审查管理,对所有相关资料特别是拆迁现场的影像和图片、调查结果、农村土地承包相关资料、公示公告、会议记录(纪要)、协商记录、征地拆迁协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凭证等资料要统一归档保存,防止物证灭失,方便信访、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办理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并随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三)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会审制度。通过集体会签、把关,对征地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逐级审查,实行全程跟踪审计。
      (四)不得违规预征地。在用地未获得批准前,征地实施单位可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宜达成初步协议,但不得实施具体的征地行为,仍应由农民耕种,不得强行腾退土地。
      (五)加强查违控违力度。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拟征收土地的巡查,坚决遏制“边征地拆迁、边违建抢建”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抢栽、抢种、抢建行为,并做好证据采集工作。经登记调查确认,锁定数据、标图建库后新增违法建设一律拆除,不得给予补偿。
      (六)加大对违法拆迁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强行拆迁等方式逼迫搬迁,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强行征地拆迁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依法惩处。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大监察力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履行职责,加大对征地拆迁领域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污受贿以及失职渎职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上级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线索,要及时查处。
      (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国土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期限到期后被征收人仍拒绝交出土地的,经法院裁定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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