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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配套地下停车场管理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示
发布时间:2017-08-04 17:37:41 浏览次数:

来源:智慧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网

 

为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鼓励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优化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国土规划审批、销售交易监管及不动产登记程序,解决我市原已审批地下停车场办证的遗留问题,我市正在制定订《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配套地下停车场管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要求,现将《意见》(征求意见稿)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内容如下:

  公示日期:2017年8月 4日-2017年8月 13日。
  公示反映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该《意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1. 联系人及电话:郭艳 027-82412336
  2. 传    真:027-82415263
  3.电子邮箱:494769450@qq.com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7年8月 4 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配套
地下停车场管理的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物权法》、《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为鼓励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位,优化配套地下停车位的国土规划、销售交易审批管理及不动产登记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建设项目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地下停车位(不含人防停车位,下同),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销售和不动产登记。
  二、本意见实施之后供地的开发建设项目,依法规范配套建设地下停车场审批管理
  (一)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国土规划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地下停车场作为连建地下空间,土地按照“地上地下一并供应、分次办理”原则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供应。
  2、地下停车场的具体配建方式应在开发建设单位报审的规划方案中予以明确。在相关技术图纸中,应明确地下空间的用地范围、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及起止深度,重点标明地下停车场(除设备用房、其他用房之外)的空间范围、建筑面积、使用功能、总停车位数,并明确区分机械式停车位及自走式停车位的分区范围,人防区域及非人防区域的分区范围,配建停车位及公共停车位的分区范围,在经济技术指标中对上述三类分区分别标注。规划部门核发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规划条件(补充件-地下空间)。地下各功能空间建设规模均应纳入规划条件指标控制。
  3、根据规划条件(补充件-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完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供应手续,补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地下停车场土地用途结合地上主导功能用途确定为“配套停车场(地上主导用途)”,涉及政府土地收益的,按我市工业项目土地收益政策和地下空间政策执行,原则上不得低于工业评估地价20%的30%,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
  4、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土地供应结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5、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应当将地下空间的范围、面积、起止深度、功能用途,以及地下停车场范围、面积、地下停车位数量及分布情况等纳入核实范围,进行实地核验。
  (二)销售交易监管
  1、房管部门应当将地下停车位纳入楼盘表管理。
  2、开发建设项目按要求配套建设的地下停车场依法办理分割销售。配建地下停车场已经取得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房管部门应当根据人防部门的人防区域划定意见,依规办理开发建设项目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手续。
  3、房管部门在地下停车位买卖合同备案中,应当对销售对象主体身份进行监管,对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停车位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三)地下停车位不动产登记
  开发建设项目按要求配套建设的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位作为独立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单独发放不动产权利证书,按照地下标识码编制不动产单元号,进行地下停车位面积及分摊土地面积的核算,登记的权利性质、用途、使用期限等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确定,房屋用途为“地下停车位”。
  (四)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未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地下停车位的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手续,不得对买卖合同进行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本意见实施之前已供地的在建开发建设项目,尚未销(预)售的,参照本条的规定执行。开发建设单位完善地下停车场规划、用地手续后,可将地下停车位纳入销售范围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手续,依法办理交易和不动产登记。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建成配建地下停车位,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办理、简化程序”的原则,采取“先确认登记、转让中完善”的方式处理
  (一)业主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1、不动产登记。业主委托测绘单位开展地下停车位测量,取得地下停车位宗地略图后,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划拨”方式办理登记手续,用途为“配套停车场(地上主导用途)/地下停车位”。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应当注明地下停车位转让时需补办出让手续、补缴相关费用。经公告无异议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登簿发证。
  业主要求办理出让的,市国土部门可直接与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政府土地收益按照工业用地相应土地级别、使用年限的基准地价20%的30%核收,终止年限按照地上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年限确定,最高不得超过50年;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补办出让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出让手续可简化办理,简化程序由市国土部门另行制定。
  2、转让时补办手续。建设项目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地下停车位转让时,应当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政府土地收益,转让后《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出让”。建设项目原为划拨的,地下停车位转让时,可依法继续保留“划拨”;申请人要求办理出让的,可办理出让手续。出让手续按照本款前项规定办理。
  (二)地下停车位已办理了《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或《商品房权属证明书》)的,由业主向房管部门办理交易监管手续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地下停车位《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管部门备案但尚未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或《商品房权属证明书》)的,或者配建地下停车位未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手续的,可以参照第二条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补办地下停车场规划、用地手续,办理地下停车位的首次登记后,向业主转让地下停车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易监管和不动产登记。
  四、人防停车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确需租赁给他人使用的,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双方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出租人须在签订租赁合同5日内,将租赁合同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五、地下停车场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该设施所占用的界线封闭、固定空间,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整体销售交易和不动产登记。
  六、本意见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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